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6年度,721號
KSDV,106,審訴,721,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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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721號
原   告 池加添
      池有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永霖律師
被   告 池清榮
      池誌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5 年度附民字第370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池有長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原告池加添請求被告池清榮賠償新台幣2,869,570 元及自民國104 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部分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訂有明文。復按起 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亦有規定。又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 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 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刑事法院得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 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 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法院本應依同法第 50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倘誤以裁定移 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亦不因其移送民事庭而有不同 ,受移送之民事庭對之均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 回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6號裁判意旨參照)。二、本件原告池加添池有長對被告池清榮池誌生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然查,就原告池加添對被告池清榮、原告池有 長對被告池清榮及被告池誌生自訴所犯傷害罪犯嫌之事實部 分,業經本院刑事庭審理後,以本院105 年度自字第10號刑 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且原告並未 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民事庭審理,參諸上開法 律見解之說明,本院刑事庭應逕駁回原告池加添對被告池清 榮、原告池有長對被告池清榮及被告池誌生之訴,其雖誤以 裁定移送於本院,然原告此部分之訴仍屬不合法,本院仍應 以裁定予以駁回之,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之。又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裁定時止,當事人間 就此裁定駁回之訴部分,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必要訴訟費 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予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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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