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7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以儒律師(即柯振德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柯振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貳拾萬陸仟陸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叁佰零
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提AIG 信用卡違約金部分約定以,應
付當期應付帳款額扣除已付金額後之未付款部分2 ﹪逾期違
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台幣5000元等語,顯見當事人間已
對違約金定有請求上限之約定,然本件聲請人就逾此部分之
請求,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