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636號
TPDV,101,司促,13636,201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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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6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洪文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思舉
戴瑞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玖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一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零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一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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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