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6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喬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叁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仟肆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
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
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3605號)
緣債務人張喬治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9,402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2,030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7,500元整。(四)雜
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
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
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