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511號
TPDV,101,司促,13511,201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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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5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佩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貳佰柒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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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