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聲字,90年度,139號
TCEV,90,中簡聲,139,200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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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聲字第一三九號
  聲 請 人 景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海祥
  送達代收人 黃文皇
  相 對 人 甲○○即正光土木包工業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參佰肆拾陸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三二 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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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