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412號
TPDV,101,司促,13412,201206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4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惠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零捌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陸萬柒仟陸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
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