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3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以儒律師(即柯振德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柯振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
拾玖萬玖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