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2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賴慧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耀挺
董光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肆佰陸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