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229號
TPDV,101,司促,13229,2012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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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2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碧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民國101 年6 月12日上午11時0 分,在本院新店簡易庭辦公大樓
(設新北市○○區○○路1 段248 號)2 樓第7 調解室,就上開
事件之請求原因事實訊問,請到院代理人携帶委任狀到院,如無
故不到,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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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