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22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碧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101 年6 月12日上午11時0 分,在本院新店簡易庭辦公大樓(設新北市○○區○○路1 段248 號)2 樓第7 調解室,就上開事件之請求原因事實訊問,請到院代理人携帶委任狀到院,如無故不到,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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