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1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炳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叁佰伍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柒萬貳仟貳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叁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