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144號
TPDV,101,司促,13144,20120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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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佳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3144號)
(一)債務人梁佳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5月30日止累計
30,076元正未給付,其中29,017元為消費款;1,059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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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