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114號
TPDV,101,司促,13114,201206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1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旭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忠信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自
97年2 月13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