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11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莊旭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忠信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自 97年2 月13日起算)。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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