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842號
TPDV,101,司促,12842,2012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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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8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威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李威洋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 國101 年5 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查報 受讓之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等(含計費期間、利 率、金額)、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雖於101 年6 月11日具狀陳報受讓本金為新臺幣284,158 元及自96年 2月7日以年息14.69%計算之利息,核其主張顯逾受讓之債權 甚鉅,難認已確依裁定意旨為補正,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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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