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4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明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12422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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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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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明嵉 │民國101年4月│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83608 │ │22日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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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2422號)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95年8 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
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張明嵉於民國91年6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
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
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
按年息百分之19.7 1(日息萬分之5.4 )計付之利息
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300,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 $400 ,延滯第三個
月( 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500,延滯連續
三個月以上( 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
月為上限。債務人自民國96年2 月3 日起即未繳納,
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101 年4 月21日止尚積
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83,608元及民國95年7 月23
日至民國101 年4 月21日止之循環利息暨違約金
102,648 元。
(三)狀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
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