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0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冠良
趙先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民
一、債務人合碩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
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張偉民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1
年5 月1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聲請對張
偉民發支付命令部分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合碩有限公司部
分業據聲請人提出以合碩有限公司為發票人、票面金額新臺
幣10萬元之支票為證,對其請求應屬有據,該部分應予准許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合碩有限公司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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