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1年度,108號
TPDV,101,勞訴,108,2012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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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原 告 童子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8萬2409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2萬36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萬317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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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