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1年度,17號
TPDV,101,再易,17,201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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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17號
再審原告 神明會杜姓天上聖母
法定代理人 杜宗惠

訴訟代理人 卓忠三律師
卓品介律師
謝允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2,540元,惟查本件係再審原告對於簡上案件聲請再審,訴
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35,976元,應徵再審之裁判費
新台幣3,810元,尚欠新台幣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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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