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8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應昌期圍棋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應明皓 原 告 富春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錫華 原 告 黃蔡順卿 四海電子彩色製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 原 告 徐善邦 徐善澄 飛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養廉 原 告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昌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律師 陳正雄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舒智輝 莊榮祝 謝協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0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均先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陳報送達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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