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981號
TPDV,100,重訴,981,2012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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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8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應昌期圍棋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應明皓
  原   告 富春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錫華
  原   告 黃蔡順卿
        四海電子彩色製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
  原   告 徐善邦
        徐善澄
        飛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養廉
  原   告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昌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律師
        陳正雄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舒智輝
        莊榮祝
        謝協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0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均先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陳報送達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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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四海電子彩色製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春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