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重訴字第944 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世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芹菜、呂文富、呂玉娟、呂文欽間因本
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944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貳佰陸拾柒萬肆仟壹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
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