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564號
TPDV,100,重訴,564,2012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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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64號
原   告 廖家鴻
      陳天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許瀞心律師
被   告 BAYER COR.
法定代理人 MARIJN DE.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羅文美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王雅泠律師
被   告 BAXTER INTERNATIONAL INC.
            0000-0000 USA
法定代理人 ROBERT L. PARKINSON, JR.
被   告 BAXTER HEALTHCARE CORPORATION
            ange Street, Wilmington, New Cas
            tle DE 19801, USA
法定代理人 ROBERT L. PARKINSON, JR.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律師
      楊代華律師
      陳君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楊晉佳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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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