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64號
原 告 廖家鴻
陳天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許瀞心律師
被 告 BAYER COR.
法定代理人 MARIJN DE.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羅文美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王雅泠律師
被 告 BAXTER INTERNATIONAL INC.
0000-0000 USA
法定代理人 ROBERT L. PARKINSON, JR.
被 告 BAXTER HEALTHCARE CORPORATION
ange Street, Wilmington, New Cas
tle DE 19801, USA
法定代理人 ROBERT L. PARKINSON, JR.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律師
楊代華律師
陳君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楊晉佳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