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406號
TPDV,100,重訴,406,2012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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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張桂金
(即原告)
上 訴 人 郭子輝
(即被告) 之2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40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被告對於敗訴部分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張桂
金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貳拾伍萬肆仟叁佰貳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壹元;被告郭子
輝上訴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壹萬陸仟肆佰貳拾玖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肆佰叁拾元。前開上訴費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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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