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0年度,32號
TPDV,100,訴更一,32,20120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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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被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嘉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 萬8317元(見本院卷第
2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0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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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邑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