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5216號
TPDV,100,訴,5216,20120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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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16號
上 訴 人
被   告 浩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祖發
被 上 訴
即 原 告 朱秀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5216號確認董事關係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 年2 月7 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 ,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5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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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