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771號
TPDV,100,訴,1771,2012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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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71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桃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榮章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771號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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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