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0年度,526號
TPDV,100,簡上,526,201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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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526號
上 訴 人 許銘升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被 上訴人 葉德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上訴人於民國101年6月28日前陳報下列事項,繕本並請逕 送對造:
㈠本件係主張被上訴人自始即未交付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租 賃物,抑或主張被上訴人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未保持租賃物合 於約定之使用、收益狀態?
㈡先位請求部分:
⒈主張得解除兩造間就系爭停車位所訂租約之理由及依據? ⒉係於何時行使解除權?
⒊行使解除權之方式?
⒋請併提供或說明相關證據。
㈢備位請求部分:
⒈主張得終止兩造間就系爭停車位所訂租約之理由及依據? ⒉係於何時終止上開租約?
⒊終止該租約之方式?
⒋請併提供或說明相關證據。
㈣請依前開各點分項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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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