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麗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建字
第244號返還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零貳萬伍仟叁佰肆拾貳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壹仟叁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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