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0年度,88號
TPDV,100,勞訴,88,2012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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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88號
原   告 仕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煒凌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被   告 高國畯
      李家瑢
      王秀英
      徐飛達
      謝雯玲
前列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莫詒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 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 ;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 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 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第267 條第2 項規定即 明。
二、本件經查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經本院於 民國101 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迄今仍未提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正本 ,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 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附件(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事項) 一、對於華新公司部分之請求依據、事實及理由。 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保全證據之待證事實及調查方法。 三、證明旌宇公司對廣立登公司之交易等於原告所受損害之證



據及說明。
四、原告公司、廣立登公司與旌宇公司間交易接洽人員。 五、其他調查證據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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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仕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