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0年度,254號
TPDV,100,勞訴,254,2012060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陳嘉麟
林建儀
王秋景
許順棟
31號
黃建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勞訴字
第254號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為新台幣72萬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萬
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