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尹多莉
被 上訴人 台灣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6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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