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0年度,209號
TPDV,100,勞訴,209,2012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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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尹多莉
被 上訴人 台灣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勞訴字第209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98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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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