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0年度,198號
TPDV,100,勞訴,198,2012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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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長快物流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駱崇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金欉間因本院100 年度勞訴字第198 號
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
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2,76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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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快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