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原 告 鄧仕良
訴訟代理人 王義光律師
被 告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溦涓
訴訟代理人 程守真律師
陳長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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