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桃生
被 上訴人
即再審被告 謝東遜
謝芳蘭
謝愛蘭
謝巧蘭
謝東勳
謝妙蘭
謝淑蘭
謝東傑
謝春杏
謝夏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 萬2000元(見本院98年
度訴字第1096號卷附蔡明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
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羅郁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