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672號
原 告 摩傑美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德
被 告 金成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代 理 人 王絜欐
被 告 王巍恩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86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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