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190號
TPDM,101,附民,190,2012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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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90號
原   告 九禾多元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 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 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 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 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2187號判決、 29年度附字第64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本件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備狀並未記載被告有何刑事 案件繫屬於本院審理中,且該準備狀亦未記載任何足資辨別 人格同一性之年籍資料以供本院查詢相關前案紀錄,無證據 足認被告目前有何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審理中,是揆諸前揭 說明,原告於刑事訴訟起訴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何俏美
法 官蔡羽玄
法 官姚水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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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禾多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多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