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165號
TPDM,101,附民,165,201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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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 年度附民字第165 號
原 告 張若禹


弄9號
鄭蘊


若衡

張曼雯

被 告 呂學雄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呂學雄因本院一0一年度易字第一九四號詐欺等案件,
經原告張若禹、張鄭蘊疆、張若衡、張曼雯等四人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林怡秀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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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