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573號
TPDM,101,聲,1573,201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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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玲蘭
具 保 人 廖添壽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一0一
年度執字第二0七九號、一0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四三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添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廖添壽因被告廖玲蘭竊盜案 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一萬五千元,並由具保 人於民國一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 釋放,該案本院以一00年度易字第一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三月確定,此有本院一00年刑保字第五七九號刑事保證 金收據影本一紙、上開刑事判決一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
㈡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 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此等情事,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通知影本一紙、送達證書影本三紙、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 戶籍資料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共四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函文暨拘票及報告書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暨拘票及報告書各一份等附卷 可佐。且被告迄今仍逃匿尚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依職 權查證屬實,有上開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拘提均不 到案,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足認被告顯有 逃匿之事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從而,揆 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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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