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506號
TPDM,101,聲,1506,201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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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聰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聰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聰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10月、8月、7月、4 月3 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有期 徒刑4年11月,於民國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0990 號核准假釋在案,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藍家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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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