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譯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1年度執聲字第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北斗無雙」及「鋼彈無雙2」光碟共貳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譯鴻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北斗 無雙」及「鋼彈無雙 2」光碟共二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 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 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規定。次 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罪、第九十五條至 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 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 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九十 八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犯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 一第三項、第二項之罪,惟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於民國 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以一○○年度偵字第八九五九號為緩 起訴處分,嗣經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北斗 無雙」及「鋼彈無雙 2」光碟共二片,係被告所有犯著作權 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 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該案既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揆諸前述規定,自應將上述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是本 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著作 權法第九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