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 日
100 年度簡字第207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99年度
偵字第20043 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3752、6763至677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文宏可預見個人帳戶交付予他人使用,將可能作為犯罪集 團之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 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99年3 月6 日、 7 日,在臺北縣新莊市(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新莊區○○○路 ,接續將其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莊分行第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泰山分行第000-0000000000000 號 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五股郵局第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出面收購帳戶之徐天 富(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79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徐天富、張偉峻(此部分未據追加起訴)與其餘 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由徐天富出面取得前揭帳戶資料後,再交予其老闆張偉峻, 再由張偉峻將前揭資料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以收取詐騙所得 ,而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則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使用如附表所 示之詐騙手段,致附表所列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陳文宏 之上開帳戶內而詐欺得逞,嗣因附表所列被害人發覺有異並 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蕙娟、莊銘甫、仲維祥、劉佳璋、洪英碩、林怡君、 曾淑琳、蔡慧瑩、朱冠陵、胡正瑩、李尹、劉韻慈、許瑜恩 、黃盈婕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林芝媛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 局、鄭丁元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三重分局、江佳倫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 、張心盈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審 理,嗣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院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卷證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書
證據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且被告陳文宏及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中對於 提示之卷證,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迄至言詞辯論終結 前亦未再聲明異議,又卷內之文書證據,經核亦無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規定,所引用之如下揭 所示所有證據(包含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證據),均有證 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吳 蕙娟、莊銘甫、仲維祥、劉佳璋、洪英碩、林怡君、曾淑琳 、蔡慧瑩、朱冠陵、胡正瑩、李尹、劉韻慈、許瑜恩、黃盈 婕、林芝媛、鄭丁元、江佳倫、張心盈之證詞(見宜蘭縣政 府警察局偵辦游健生詐欺集團案卷第二冊,第B323至B376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201 號卷第5 至 6 頁、同署99年度偵字第14919 號卷第2 至3 頁、同署99年 度偵字第16103 號卷第14至16頁、同署99年度偵字第21822 號卷第3 頁)、同案被告徐天富(見原審卷一第119 面反面 )、張偉峻之自白(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偵辦游健生詐欺集 團案卷第一冊,第A397至A412)互核相符,復有被告之前揭 金融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偵辦游健 生詐欺集團案卷第三冊,第C159至C166頁、原審卷五第155 至164 頁)、被害人林芝媛之玉山WebATM交易通知及向奇摩 網站檢舉賣場詐欺網頁列印資料(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99年度偵字第12201 號卷第45頁至46頁)、佰麗聽平日享 食優惠券奇摩拍賣網路列印資料(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99年度偵字第12928 號卷第42頁至46頁)、Sharp T923手 機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及msn 對話紀錄(見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919 號卷第19頁至24頁)、晶采 生活洗衣機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103 號卷第22頁至23頁)、AMD/ATIRad eon HD 4870 DDR5512MB /256BIT/16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 (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7947 號卷第15 頁至27頁)、BPHILIPS飛利浦音波按摩除毛冰刀奇摩拍賣網 頁列印資料(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862 6 號卷第26頁至38頁)、華碩牌EC-01 型掃地機器人奇摩拍 賣網站列印資料(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 22317 號卷第35頁至44頁)、PHILLPS AVENT 新安怡IQ智慧
型兩用電動吸乳器奇摩拍賣網頁影印資料(見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2317 號卷第56頁背面至62頁)等 件在卷可佐,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足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 旨)。本件被告係基於幫助詐騙集團成員犯詐欺取財罪而提 供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且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有 參與實施詐欺取財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再查被告 係接續於99年3月6日及同年月7日接續交付上開帳戶予同一 人,其主觀上係出於單一幫助詐欺之犯意,其犯罪時地密接 ,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另被告以一個 提供上開3個金融帳戶,幫助他人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 詐騙,屬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論以一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原審以被告罪證明 確,審酌被告無前科,惟於詐騙集團猖獗橫行,報章雜誌一 再報導詐騙集團使用人頭帳戶犯罪之情形下,仍執意將金融 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提供帳 戶作為他人詐騙財物之工具,助長詐騙集團犯罪,增加政府 查緝此類犯罪之困難,更因而危害他人財產法益及社會秩序 ,暨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尚未賠償被害人等一切情 狀,因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39 條第1項、第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之規定,量處被告拘役50天,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 算1日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為:原審裁判中並未提及、考量出售之存 摺數、被害人數及詐騙總金額,且判處之刑度,容有被告再 犯時,無從構成累犯風險之空間,對被告難以產生嚇阻之效 果,為此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等語 ,固非無見。惟按量刑之輕重及緩刑之宣告,係事實審法院 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 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 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 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 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 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
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臺 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衡諸原審於量處刑度 時,已審酌被告無前科,惟於詐騙集團猖獗橫行,報章雜誌 一再報導詐騙集團使用人頭帳戶犯罪之情形下,仍執意將金 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提供 帳戶作為他人詐騙財物之工具,助長詐騙集團犯罪,增加政 府查緝此類犯罪之困難,更因而危害他人財產法益及社會秩 序,暨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尚未賠償被害人等一切 情狀,已如前述,其量刑已斟酌全案情節且未逾越法定刑之 範圍,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及裁判要旨,難認原審量刑有違 法或顯屬不當之情事。是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輕,請求 撤銷原審判決,為無理由。綜此,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 均無不當,本件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彥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陳雯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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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詐 騙 時 間 及 手 法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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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於奇摩拍賣刊登販賣華碩牌EC-0 1型掃地機器人之│ │
│ │訊息,吸引吳蕙涓於99年3 月8 日10時下標購買,│ │
│ │致吳蕙涓陷於錯誤,於99年3 月9 日15時4 分匯款│ │
│ │9500元至陳文宏之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而詐欺│ │
│ │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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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於奇摩拍賣刊登販賣東元牌小冰箱之訊息,吸引莊│ │
│ │銘甫於99年3 月11日15時38分下標購買,致莊銘甫│ │
│ │陷於錯誤,於同日匯款4000元至陳文宏之前揭中國│ │
│ │信託銀行帳戶內而詐欺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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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於奇摩拍賣刊登販賣柏麗廳平日享食優惠券之訊息│ │
│ │,吸引仲維祥於99年3 月11日14時許下標購買,致│ │
│ │仲維祥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匯款2200元至陳文宏│ │
│ │之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而詐欺得逞。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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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於奇摩拍賣刊登販賣硬碟之訊息,吸引劉佳璋於99│ │
│ │年3 月11日某時許下標購買,致劉佳璋陷於錯誤,│ │
│ │於同日15時56分匯款2350元至陳文宏之前揭中國信│ │
│ │託銀行帳戶內而詐欺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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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於奇摩拍賣刊登販賣汽水製造機之訊息,吸引洪英│ │
│ │碩於99年3 月11日某時許下標購買,致洪英碩陷於│ │
│ │錯誤,於同日14時匯款2700元至陳文宏之前揭中國│ │
│ │信託銀行帳戶內而詐欺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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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於奇摩拍賣刊登販賣PhilipsAve nt 新安怡(PES │ │
│ │材質)IQ智慧型兩用電動吸乳器之訊息,吸引林怡│ │
│ │君於99年3 月8 日22時許下標購買,致林怡君陷於│ │
│ │錯誤,於99年3 月9 日16時52分匯款4500元至陳文│ │
│ │宏之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而詐欺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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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於奇摩拍賣刊登販賣philips 音波按摩除毛冰刀之│ │
│ │訊息,吸引曾淑琳於99年3 月11日10時56分下標購│ │
│ │買,致曾淑琳陷於錯誤,於同日13時35分匯款2950│ │
│ │元至陳文宏之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而詐欺得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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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於奇摩拍賣刊登販賣資生堂百優精純乳霜之訊息,│ │
│ │吸引蔡慧瑩於99年3 月11日某時許下標購買,致蔡│ │
│ │慧瑩陷於錯誤,於同日23時9 分匯款20000 元至陳│ │
│ │文宏之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而詐欺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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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於奇摩拍賣刊登販賣富士通拍立得相機之訊息,吸│ │
│ │引朱冠陵於99年3 月10日19時許下標購買,致朱冠│ │
│ │陵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56分匯款2999元至陳文宏│ │
│ │之前揭玉山銀行帳戶內而詐欺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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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於奇摩拍賣刊登販賣飛利浦第六代音波按摩冰刀HP│ │
│ │-6517 之訊息,吸引胡正瑩於99年3 月8 日12時許│ │
│ │下標購買,致胡正瑩陷於錯誤,於同日匯款3000元│ │
│ │至陳文宏之前揭玉山銀行帳戶內,嗣後胡正瑩向奇│ │
│ │摩申訴,詐欺集團再假冒奇摩人員,向胡正瑩佯稱│ │
│ │可退款,但須開通帳戶云云,致胡正瑩再度陷於錯│ │
│ │誤,依其指示以網路ATM 於99年3 月27日某時匯款│ │
│ │99876 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 0帳戶內而詐欺得│ │
│ │逞。(匯款金額一共102876元,起訴書僅記載3000│ │
│ │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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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於奇摩拍賣刊登販賣電腦ATI 顯示卡之訊息,吸引│ │
│ │李尹於99年3 月9 日10時10分下標購買,致李尹陷│ │
│ │於錯誤,於99年3 月10日7 時59分匯款2700元至陳│ │
│ │文宏之前揭玉山銀行帳戶內而詐欺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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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於99年3 月11日18時許,以電話向劉韻慈佯稱劉韻│ │
│ │慈上次於奇摩購物,因匯款匯錯帳戶,要求劉韻慈│ │
│ │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利退款云云,致劉韻│ │
│ │慈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於同日匯│ │
│ │款29987 元至陳文宏之前揭郵局帳戶內而詐欺得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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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於99年3 月11日20時50分,假冒賣家以電話向許瑜│ │
│ │恩佯稱許瑜恩於奇摩購物得標,將採取分期付款方│ │
│ │式,許瑜恩遂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分期付款云│ │
│ │云,致許瑜恩陷於錯誤,至自動櫃員機前,於同日│ │
│ │21時25分匯款9057元至陳文宏之前揭郵局帳戶內而│ │
│ │詐欺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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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於99年3 月11日16時57分,假冒賣家以電話向黃盈│ │
│ │婕佯稱黃盈婕之前於奇摩購物,因誤簽成分期付款│ │
│ │,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黃盈婕陷於錯│ │
│ │誤,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於同日17時40分匯│ │
│ │款29987 元至陳文宏之前揭郵局帳戶內,再於同日│ │
│ │18時21分匯款29987 元至陳文宏之前揭郵局帳戶內│ │
│ │而詐欺得逞。(起訴書記載為29987 元,經公訴人│ │
│ │以補充理由書更正為59974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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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於奇摩拍賣刊登販賣除濕機之訊息,吸引林芝媛於│ │
│ │99年3 月8 日18時許下標購買,致林芝媛陷於錯誤│ │
│ │,於99年3 月9 日匯款1850元至陳文宏之前揭中國│ │
│ │信託銀行帳戶內而詐欺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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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於奇摩拍賣刊登販賣手機之訊息,吸引鄭丁元於99│ │
│ │年3 月8 日23時30分下標購買,致鄭丁元陷於錯誤│ │
│ │,於99年3 月9 日1 時許匯款9000元至陳文宏之前│ │
│ │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而詐欺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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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於奇摩拍賣刊登販賣晶采生活洗衣機之訊息,吸引│ │
│ │江佳倫於99年3 月11日上午11時17分下標購買,致│ │
│ │江佳倫陷於錯誤,於同日匯款3000元至陳文宏之前│ │
│ │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而詐欺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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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於99年3 月11日18時許,以電話向張心盈佯稱張心│ │
│ │盈先前網購之分期付款設定錯誤,需至自動櫃員機│ │
│ │轉帳云云,致張心盈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 │
│ │指示於同日下午7 時8 分許匯款29987 元至陳文宏│ │
│ │之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而詐欺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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