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0年度,3489號
TCEV,90,中簡,3489,200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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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四八九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張珮毓
  被   告 乙○○原名: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 月十二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年十一月十 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逸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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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