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1年度,475號
TPDM,101,審簡,475,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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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4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平西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一年度偵字
第四五一三號),經訊問後,被告為認罪之答辯,本院裁定認為
宜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平西販賣猥褻之光碟片,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猥褻光碟片共壹仟零玖拾叁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二行補充為「於民國 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 中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猥褻光 碟片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及公然陳列猥褻光碟片之低度 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 販賣行為,係基於同一販賣意思下之接續行為,時空亦屬密 接,僅侵害一社會法益,應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販賣猥褻 光碟片,損害社會善良風俗,本次查獲猥褻光碟片數量甚鉅 ,惟犯後於本院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生活狀況、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猥褻光碟片共一千零九十 三片,均係猥褻聲音、影像之附著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沒收。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 、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 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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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