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顏昌嗣 顏月美 顏美婷 劉鍾菊嬌 游惠美 林曉萍 林寶琴 林麗真 賴德卿 許聞廉 潘文涵 陳薏淳 陳俊尹 陳士仁 陳惠琳 陳文菁 梁慧飄 錢淑婉 張小娥 吳孔琪 錢俊毅 錢伯毅 鄭永明 楊黎蘭 周秋鳳 莊筑涵 陳秀珠 梁雅津 黃謝明珠 黃鴻鈞 黃瑋均 郭淑美 被 告 新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煒皓 被 告 張仕育 20樓之1 廖瑞文 20樓之1 廖範文 邱佩玲上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金重訴字第二○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家欣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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