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437號
TPDM,100,訴,437,201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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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黃秀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9年度偵
緝字第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黃秀美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黃秀美自民國92年7月8日起,係址設 臺北市中山區○○○路109號3樓阜禧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阜 禧公司)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及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 務人與商業會計法登記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該公司為虛設 公司,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概括犯 意,於92年7月起至93年6月止,在不詳地點,連續以阜禧公 司名義,虛偽開立業務上應填製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66紙, 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053萬1476元,交予昇呢羢有限 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其中61紙金額2,048萬8,733元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20488萬8733元),持 向稅捐稽徵機關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法幫助上述營業人逃 漏營業稅額達102萬44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關核課稅 捐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 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故檢察官對於起訴犯罪 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諭知被告 無罪判決。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 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 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 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30年上字第1831號參照)。參、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揭罪嫌,係以證人張國和證詞、阜禧公 司登記卷、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營利事業設立登記、申報書、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 1)、進銷項統一編號建檔清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 核名冊、臺北縣中和市戶政事務所99年4月4日北縣中戶字第 0990003513號函、合作金庫長安分行99年5月26日合金長安



字第0990002044號函等件為其論據。肆、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上揭犯行,辯稱:伊曾因擔任散工,為 申報己所得稅,而交付身分證予他人,惟從未因開設公司之 故,交付身分證、印章予他人,而擔任阜禧公司負責人,不 知己係該公司負責人,不認識張國和劉紹卿等語。經查:一、名為「李黃秀美」女子於92年7月8日,自劉紹卿受讓股份, 而為阜禧公司負責人。阜禧公司自該日起至93年6月止,無 銷貨事實,仍填製以附表公司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 量、金額均不實,張數及銷售金額合計為66紙/2,053萬1,47 6元統一發票,交付附表所示公司,充作渠等向阜禧公司買 受商品之進項憑證。附表所示公司即持其中66紙銷售金額合 計2,048萬8,733元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逃漏 稅額合計1,024萬437元,此有阜禧公司登記案卷所附日期為 92年7月8日股東同意書、阜禧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臺北 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 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專 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附卷為證,是阜禧公司填製66 紙不實統一發票,交付附表所示公司,渠等持其中61紙發票 申報扣抵營業稅,逃漏前揭稅額之事實,堪以認定。二、本案應審究者厥為:被告有無在股東同意書等變更公司登記 文件內簽名,應允擔任阜禧公司負責人;被告有無連續填製 不實發票幫助附表公司逃漏稅之行為,爰就此分敘如下:㈠經本院依職權將阜禧公司登記案卷文件內「李黃秀美」之簽名 、與被告於偵查筆錄之簽名,及調取被告先前於大眾銀行、第 一銀行、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申請信用交易 、簽發票據文件,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阜禧公司 登記案件內「李黃秀美」之簽名,與本案被告所書寫「李黃秀 美」,是否為同一人字跡,經該局以101年3月28日刑鑑字第10 10020104號函謂:經檢視公司登記卷內股東同意書上「李黃秀 美」字跡,發現前揭字跡及比對文件上李黃秀美簽名字跡筆劃 簡單,特徵不明顯且不穩定,故是否相符一節,歉難認定(本 院卷第84頁),是起訴書謂係被告本人在相關文件內簽名一情 ,既欠確證以徵其實,即無足憑,故難認被告曾於92年7月8日 親簽同意書而允任阜禧公司負責人。
㈡⒈證人張國和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劉紹卿好像是阜禧公司負責 人,他說公司要用掉,伊就介紹李黃秀美和他們認識,之後 就讓他們去處理,伊不太熟悉李黃秀美劉紹卿是怎樣討論 ,伊有看過李黃秀美,但很少,沒有幾次,伊不知道李黃秀 美開戶、公司變更登記是誰陪她去,伊亦未陪他去,(提示 本案被告換發新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內照片,問:這位李黃秀



美是你之前見過的李黃秀美嗎?)答:沒有什麼印象,但是 這照片看起來比較老,伊那時後看的李黃秀美未戴眼鏡,而 照片中的李黃秀美有戴眼鏡,(問:在偵查筆錄裡,你說李 黃秀美就是照片中的人,現在又說無法確定,何者屬實?) 答:因為已經隔一段時間,時間久了,伊不是那麼很確定等 語,足認證人張國和並無法明確指認己當時介紹予劉紹卿受 讓為公司負責人之「李黃秀美」即係本案被告;而證人張國 和固於偵查中證述:換發身分證申請書照片上就是伊所說的 李黃秀美等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61 3號卷(下稱偵緝卷)第61頁】,然其並非在本院審理庭當 庭指認是否究為本案被告,自難率以證人在檢察官偵訊時, 以單一照片方式所為之指認,遽謂與劉紹卿接觸移轉公司股 份事宜者即係本案被告;況酌以證人張國和偵查中所證:公 司之前是劉紹卿,因為他去大陸,劉紹卿與伊是鄰居,他想 把公司頂讓出去,伊就說沒有關係,伊就去做,後來伊亦把 公司頂讓出去,李黃秀美係伊朋友介紹來的,伊與李黃秀美 協調,由李黃秀美經營云云(偵緝卷第61頁),證人張國和 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就何人當時為公司實際負責人,進而 與李黃秀美洽商公司移轉事宜一節,先稱:己自劉紹卿受讓 公司,嗣己再與李黃秀美協調由其經營,後改謂:劉紹卿為 實際負責人,己對兩人洽談轉讓公司事宜並無所悉云云,其 證詞核有前後互相齲齬之重大矛盾,顯難驟信,當不得執為 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⒉證人劉紹卿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張國和叫伊幫他申請一間公 司,把公司登記至伊名下,然後就轉讓予李黃秀美,伊沒見 過李黃秀美,她長的什麼樣,伊一點都沒見過,從來都沒見 過,伊不認識她,所以伊也無法確認當時公司受讓登記名義 人「李黃秀美」是否為本案被告,伊簽股東同意書不是和李 黃秀美一起簽,李黃秀美不在場,阜禧公司於92年7月至93 年6月,係張國和在經營,伊不知該公司經營何業務,伊知 悉他要利用伊,伊本來要跑了,後來他叫人強押伊來簽轉讓 文件,伊不知道張國和李黃秀美間怎樣辦轉讓的,張國和 在本院審理時所證:是因伊要去大陸,故公司要用掉,張國 和才介紹李黃秀美予伊認識,之後就讓李黃秀美與伊處理云 云,都是張國和亂講的,並無此事等語(本院卷第57-58頁 背面)。依上揭證詞,證人劉紹卿既未曾於股東同意書簽名 時或其他情況下,見得當時受讓阜禧公司股份之「李黃秀美 」,則其證詞,亦難執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⒊至合作金庫長安分行99年5月26日合金長安字第0990002044 號函,僅得認阜禧公司有於92年7月8日於合庫長安分行開立



帳戶一情,然不足證該帳戶係被告本人或經其授權之人所開 立,即難憑此認被告曾同意擔任阜禧公司負責人。 ⒋被告國民身分證遺失換發紀錄顯示,被告身分證曾於95年7 月28日申請換領新國民身分證一節(偵緝卷第57頁),固與 被告所辯:身分證於80幾年遺失云云不符,然被告上揭辯詞 縱不可採,在前述欠缺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罪之情況下,仍 難憑此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而起訴書謂阜禧公司上揭不 實發票係被告所開立云云,惟遍查全卷,並無證據以徵此情 為實,是起訴書認被告同意擔任公司負責人,並進而開立不 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云云,既缺確證,即難信憑。三、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前揭證據,僅得認有名為「李黃秀美 」之人擔任阜禧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曾開立不實發票幫助他 人逃漏稅,惟不足證被告曾同意擔任負責人,並開立不實發 票等情,被告犯罪既屬不能證明,自應諭知無罪。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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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公司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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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億至昇呢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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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伯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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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伊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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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貴陽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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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俊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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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龍融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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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仁愛門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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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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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比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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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伊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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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俊克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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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史克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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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銓丞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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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哈利波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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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哈利波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比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俊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俊克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伊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史克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至昇呢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阜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貴陽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伊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