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0年度,226號
TPDM,100,交附民,226,201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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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卓芃緯
趙修範
被 告 黃俊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0 年度交易字第633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
訴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
,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李文娟
法 官 林鈺琅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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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