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418號
TCDV,101,除,418,201206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蘇筱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1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蘇筱庭 │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101年2月15日│10,750元 │WA0000000 │ │
│ │ │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