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陳嬿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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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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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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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嬿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100年12月10 │11,000元 │KR0000000 │ │
│ │ │沙鹿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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