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312號
TCDV,101,重訴,312,201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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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原   告 黃建雄
送達代收人 林暉凱
被   告 高烽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部分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 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23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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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烽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