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727號
TCDV,101,訴,727,2012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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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27號
上 訴 人 巨凱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麗
黃崇誠
兼法定代理
黃吉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富三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7,460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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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凱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